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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贩毒案结果怎么也想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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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许梅通讯员胡志元李帅

从旅馆的电脑主机箱内搜查出的毒品

两名涉嫌贩毒的嫌疑人,关于谁是主犯的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到底谁撒了谎?从犯罪嫌疑人处搜查缴获的冰毒,包装精细,且克数分明,明显不可能由手工分装,但为什么现场搜不到称量工具?今年7月,一桩涉案冰毒量不足10克的贩卖毒品案,让永康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在心里划下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为了解开疑问,经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在嫌疑人被抓获4个月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再次赶到嫌疑人曾经入住的小旅馆内进行侦查,并最终在一个“怎么也想不到”的隐蔽之地,一次性查获百余克冰毒。

一个“小案”

去年6月,陈某某、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被移送至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某、刘某均为山东省菏泽县人,两人来永康前在苏州相识。当时刘某是一家小餐饮店的老板,餐饮店旁有个棋牌室,陈某某是棋牌室的老客。每次打完牌,陈某某都会到刘某的小店吃饭,加上又是老乡,两人就混熟了。

熟识之后,陈某某就跟刘某说了他贩毒的“快速致富路”,刘某被其说动,跟着到了永康。年3月10日,刘某、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永康市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搜查,侦查人员在陈某某身上搜出冰毒3小包,在刘某租住旅馆房间的抽屉内搜出冰毒3小包。不过,这些冰毒的总量不足10克。根据《刑法》第条,贩卖甲基苯胺安(即冰毒)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从缴获毒品量来看,这个案子并不算大。

发现疑点

然而,随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却发现了多个疑点。比如,陈某某和刘某归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刘某主动承认自己是主犯,说陈某某是他的马仔,主要负责帮着招揽客户,另外也少数送几次货;但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刘某先是不愿再陈述有关案情,一再提问“自己会被判几年”,之后却突然翻供,说自己不是主犯,是之前陈某某与其商量好,若案发了由他来顶罪,陈某某会给其家属一笔钱。前后截然相反的供述,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在提审中,刘某还提到,有一次他和陈某某见面时,陈某某曾交给他过一大包疑似毒品,让他藏好。检察官追问,但刘某以记不清楚为由,不再回答。然而,在公安机关现场搜查缴获的物品中,只有6小包冰毒,并没有大件毒品。

还有一个疑点,让承办检察官百思不得其解:公安机关从陈刘二人身上查获的小包冰毒,包装精细,均用一种两厘米见方的塑封带包装,有3种规格,分别为0.4克、0.6克、1克。这样精细的称量、分装,仅凭手工完全做不到,但是公安侦查人员在现场搜查中却没有搜到称量工具。会不会还存在其他的藏毒点?

再三思考这诸多疑问,并重新归纳推理之后,承办检察官大胆推测:如果刘某之后的供述属实,那么刘某曾提及的那大包毒品,一定还藏在他曾居住的小旅馆内。

但是,此时离陈某某、刘某被抓获已过去4个多月,在住客混杂的小旅馆内,这些毒品还会在吗?

主机箱内的异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相较于侦查机关,在人才和技术等方面都会有所欠缺,此次为了节约办案时间,在报经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后,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尝试自行补充侦查。这是近年来永康市检察院首次使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办理刑事案件。

年7月26日上午,承办检察官会同法警、技术人员等六人来到刘某租住的旅馆,并对刘某曾入住的房间重新进行了搜查。

这是永康汽车东站附近的一个家庭式小旅馆。刘某当时租住的房间不过十几平方米,里面陈设简单,只有一张床、一台电脑和简陋的卫生间。近一个半小时的地毯式搜查,工作人员翻遍房间每个角落,但一无所获。

“会不会被打扫卫生的人当垃圾扔掉了,也有可能被后来入住的客人发现拿走,或者这一大包毒品根本就不存在?”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承办检察官晃了晃桌子下的电脑主机箱,竟听到里面有塑料袋挤压的声音!这是什么?待技术人员拆开,果然,主机箱里的白色塑料袋内,有大量分装好的毒品和一个金属称重砝码。这些塑封袋和分装好的小包毒品,和从陈刘二人处搜得的包装一致。经鉴定,里面有.克冰毒!

称量表

疑问解开了,新的难题接踵而来。面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中新搜查出的毒品,刘某、陈某某矢口否认。为了拿出确凿的证据,后来办案人员又进一步调出两人来往车票、行动轨迹、手机通讯记录等。面对铁证,刘某终于承认这些毒品是陈某某交给他,并叮嘱他藏好的。

年12月23日,永康市检察院以陈刘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陈某某、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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