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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钱了永康符合这些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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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各镇(街道、区)已开始对年度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二女户”)对象进行申报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录入系统。

如果身边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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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人申请及各镇(街道、区)上报和录入的截止时间为年1月20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扶对象和二女户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二女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两个女儿;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和二女户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永康市农村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并填写《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承诺书》。

2.村(居)评议:情况复杂的,出具一张基本情况说明。申请对象需在村(居)张榜公示10天,村干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街道、区)初审公示:初审调查后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并在镇(街道、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1.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元/人。

2.二女户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元/人。

五、申请、上报和审核截止时间

我市本人申请及各镇(街道、区)上报和录入的时间最晚为年1月20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截止时间确认

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

1.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每年一次性发放00元/人。

2.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内的,特扶金为每人每月元,每年一次性发放元/人。

3.女方年满42周岁,独生子女不幸亡故的,也同等享受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元,每年一次性发放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市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市卫生健康局或各镇(街道、区)卫健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

2.各镇(街道、区)卫健办

来源: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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